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bwin必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二条bwin必赢目前可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工学学士学位、法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和艺术学学士学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bwin必赢成立“bwin必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期满改选。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务处、科研处、各院(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的教学、研究人员,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学校主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科学研究人员从学校具有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所有成员,需由院(部)推荐或学校指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各院(系)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委员由各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和专业主干课具有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各院(系)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并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委员会席位出现空缺时,进行增补,增补委员的岗位必须与被接替委员的岗位相同,增补委员的任期是被接替委员的“剩余任期”。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办理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评议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有关资料,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受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方面的申诉,对确认学位漏授、错授或发现舞弊等严重违反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情况,应进行复议并做出补授或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本院(系)初评结果,申报本院(系)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说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
2.研究和处理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3.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安排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并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bwin必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4.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获得者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全日制和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文化素养者。
2.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第十一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经审查不能取得毕业资格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3.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3(含1.3)者。
4.补考课程学分累计超过35学分(含35学分)者。
5.有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者或因其它原因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二条由于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情况而未获得学位者,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也可向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1.在由学校组织参加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各类学科竞赛中获省级(含省级)以上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在由学校组织参加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省级(含省级)以上大学生运动会及体育专项比赛中获得个人成绩前六名或团体成绩前三名;由学校推荐获得省级及以上其它与所学专业有关的荣誉称号。
2.主持bwin必赢大学生科研项目或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或参与教师科研项目且成果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出版的合法刊物上发表论文形式体现,论文须标注项目编号。
3.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六级,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外语八级。
4.被国内、外大学录取为硕士研究生。
第十三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经审查不能取得毕业资格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3.毕业前未通过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者。
4.有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者或因其它原因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bwin必赢学士学位申请表》,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名单按规定期限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复核,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学校以文件的形式发至各院(系),并上报省学位办。
第十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做出重要决定或进行投票表决时,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投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毕业离校前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凡毕业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但在毕业当年内达到bwin必赢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按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 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二十条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学生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异议的学生,在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公布后7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将书面申诉材料送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申诉材料中要说明申诉理由。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位评定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委员进行审核,确定申诉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反映情况属实,学位评定委员会将给予纠正并对责任人提出批评,严重违纪的,将取消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0一二年十月十日